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一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全处安全奖罚基本准则,适用于三处范围内所有生产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作出特殊贡献者,经单位推荐,处安检科考核提议,处安全办公会议批准,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可分为安全标兵、先进安全工作者。物质奖励可分为奖金、奖品。
第四条 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指令、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消职务、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和开除矿籍。
第五条 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奖惩大会,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加大安全奖惩考核力度,由处安检科负责各项安全考核工作,拿出奖惩方案,经安全副处长审定后,在处每月安全办公会议公布讨论通过,工资、财务部门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三违”人员及事故隐患等罚款分别从单位和个人工资中扣除。外包工从工程款中扣除(包括贷款工资)。
第七条 处安检科为本《办法》的执行部门。处业务部门,罚款每月以三联单形式出具罚款凭证,由工资科纳入每月工资结算,罚款必须执行到单位或个人,外包工罚款由财务科从工程款中扣除。处成立罚款执行督察组,成员由纪委、工会、工资科、财务科、安检科组成,每月对罚款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察,罚款执行不到位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由纪委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工资科、财务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帐户,安检科建立安全基金台帐,做到专款专用。安全奖罚情况由安检科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处长和安全副处长审阅。
第九条 奖励基金来源:
1.按集团公司《平煤(2005)2号文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百元工资含量15%的标准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对我处的各项安全和质量达标的奖金;
3.处对基层单位在质量达标、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罚款。
第十条 处业务保安部门和工程处制定的其它专项安全奖罚办法,需提交处安全办公会讨论通过,凡本《办法》作了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2005年1月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的原则。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并奖励7000~1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损失,其经济价值在20万元以上者;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公司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第十二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奖励3000~5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而直接避免了恶性事故或减轻恶性事故危害程度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损失,其经济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置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第十三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并奖励2000~3000元。
1.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损失,其经济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主动提出抢救措施,从而明显地缩小事故危害范围,使国家财产减少损失,其经济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并奖励1000~2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或重伤事故者;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重伤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损失,其经济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
3.发生事故后,主动提出抢救措施,从而明显地缩小事故危害范围,使国家财产减少损失,其经济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安排开展阶段性安全活动,另行制定具体奖惩方案。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经处安办会研究给予单独奖励。
第十六条 每月考核评比出的安全质量达标先进单位,按规定奖励2000~5000元,每季度考核出的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个人奖励100~500元。
第十七条 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对处领导、副总、生产业务科室、安全“六条线”及其他科室、基层区队、后线单位人员,按照安全责任大小,业务保安和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季奖,季度内:
1、全处消灭轻伤和二级以上(含二级)非伤亡事故,按照标准奖励。
2、以分队为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安全奖,减发该单位所在项目部(区队)安全奖(按分队个数比例减发),减发业务保安责任科室安全奖10%。
3、以分队为单位,发生重伤和二级以上(含二级)非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安全奖,减发该单位所在项目部(区队)安全奖50%,减发业务保安责任科室安全奖20%、减发其他科室及后线各单位安全奖10%。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季度不得奖,不评先:
①“三违”人员。
②各类事故责任人。
③发生斜巷跑车、立井蹲罐及提升运输事故的责任单位。
④上级安全质量检查责令其停产整顿的责任单位。
⑤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任单位。
⑥电气失爆或严重电气违章的责任单位。
⑦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责任单位。
⑧实际出勤工数(婚丧嫁娶假、事假、工私伤在此不算实际出勤)达不到60个工以上者。
5、处发生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全处均不得奖。
6、奖励标准(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处下发文件为依据)
①正处级3600.00元
副处级3000.00元
安全、矿建、机电、通风副总1200.00元;其他副总1000.00元。
②生产业务科室:
正科级1000.00元
副科级800.00元
下井人员500.00元(入井次数不得低于12个/月)
其他人员350.00元
③安全“六条线”负责人:800.00元
④其他科室:
正科级700.00元
副科级600.00元
下井人员400.00元(入井次数不得低于5个/月)
地面业务人员200.00元
⑤项目部(区队):
正职1000.00元
副职(含主管技术员)800.00元
值班队长600元
工、班长(直接工)500.00元 (辅助工)400.00元
直接工(含φ1.6M以上绞车工,立井信号、把钩工、吊挂检查员、放炮员)350.00元
下辅300.00元
上辅200.00元
⑥后线单位:
正职600.00元
副职500.00元
一般人员150.00元
第十八条 处根据本《办法》精神,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标兵,先进安全工作者的评定表彰工作。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者,除按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四有”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并在住房分配、提拔重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有人员出入的井口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2.检身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3.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
4.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
5.斜井、斜巷提升运输时违章行人的;
6.不知道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7.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的;
8.生产、通风调度人员和瓦斯监测室值班人员,发生事故或工作面瓦斯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的;
9.入井作业应佩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而未佩戴的;
10.班中喝酒者,在作业场所打架者;
11.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12.特殊(要害)工种打连勤的。
13.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操作的;
2.开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立井施工、机电检修、设备安装、井下烧焊等无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审批而决定生产的负责人;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施工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全体施工人员贯彻、考试并履行签字的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
4.开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后,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的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
5.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机电设备进行检查或检查不作记录的;
6.发现重大隐患或工伤事故未及时向队值班干部或处调度室汇报的有关责任者;
7.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的,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8.新工人没有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
9.新工人入矿、工人转岗等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10.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
11.干部违章指挥的。
12.井下无值班干部的。
13.井口20米内有烟火的。
第二十一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部门查出责令停产、停止作业的施工地点,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被下发责令限期整改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罚款200元。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认真组织职工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技能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参加学习人员占当天出勤人员的70%以上,每少组织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书记、队长罚款3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每少送一名学员或冒名顶替培训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书记、队长各罚20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及防突
第二十四条 通风系统及设施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敞开风门不关的;
2.看风门人员擅自脱岗的;
3.永久风门未实现联锁而又未设专人看管的;
4.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
5.违反规程和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串联通风的;
6.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7.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破材料库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8.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9.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第二十五条 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超过1/3的;
2.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3.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4.井下料场、喷浆机旁等作业地点,随意割破风筒造成漏风的;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看风机人员擅自脱岗的;
2.未按规定试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装置的;
3.风筒末端与掌子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4.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微风或供风量不足的;
5.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消音器的;
6.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7.因风筒管理不善,拐死角,异径风筒未设过渡节、破口、挤压、接头质量不合格而严重影响工作面供风的;
8.撞坏风门的责任者。
9.未按规定对矿井及工作面风量进行测定的。
第二十七条 局部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2.超过规程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施工作业的;
3.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的;
4.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调度室汇报的;
5.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
6.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7.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
8.盲巷未按规定处理和封闭的;
9.掘进工作面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10.高突工作面未按规定装备双风机、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装置的。
第二十八条 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瓦检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或牌板填写数据不真实的;
3.发生瓦斯超限事故不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并未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4.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
5.高沼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每发生一起计划外瓦斯超限,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加罚3000元,同时追究瞒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装设安全监测装置的;
2.高突工作面工班长、放炮员、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的;
3.因管理不善损坏安全设施、仪器(表)的;
4.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5.安全监测探头悬挂位置不当或放炮后不及时将监测探头恢复原位置的。
第三十一条 防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突出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2.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的;
3.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措施的;
4.进入突出区域未佩带隔离式自救器的;
5.突出工作面未设置防突措施牌板、管理牌板或牌板数据未按规定填写的;
6.清理突出煤体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未认真落实措施的;
7.未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
8.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的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或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9.突出工作面预测(效检)仪不符合规定的;
10.预测(效检)孔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1.突出工作面无可靠的允许进尺标记,或没有配备验收预测(效检)孔、防突措施孔孔深工具的;
第三十二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没编制防突技术措施开工生产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三条 瓦斯抽放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使用压风排粉方法打瓦斯抽放钻孔时,没有执行防止钻孔瓦斯燃烧和降尘措施的;
2.打瓦斯抽放钻孔,没有执行终孔报告单制度的;
3.损坏瓦斯抽放管路的;
4.未按规定检查、维护抽放管路的;
5.抽放检测仪器不齐全或未按规定定期校验的;
6.抽放资料不齐全或计量参数填报不准确、不真实的。
第三十四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工作面喷浆或出碴时不按规定进行洒水喷雾降尘的;
2.不按规定使用洒水喷雾装置的;
3.产尘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4.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的;
5.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分析、化验的。
第三十五条 综合防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
2.未按规定定期冲尘的;
3.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
4.放炮地点不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或未使用放炮自动喷雾的;
5.运输大巷、开掘工作面无洒水管路,有管无水或未定期冲尘的;
6.巷道积尘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
7.机电设备上积尘,覆盖整个上部面积厚度超过2mm的;
8.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的。
9.风筒上面积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10m的。
第三十六条 防灭火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地面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等库房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
2.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物品不按规定存放处理的;
3.井下进行电气焊不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4.井下巷道、峒室利用灯泡、电炉等取暖的;
5.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6.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
7.巷道中CO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且超限作业的;
8.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的;
9.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出现冒烟或放炮的;
10.井下和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台、休息间的;
11.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及材料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井上(下)应配备灭火器沙箱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3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
2.高突炮掘工作面放炮前,除回风流中瓦斯监测系统以外,未切断工作面其它电源的;
3.煤与瓦斯突出的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全部人员未撤到防突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避灾峒室的。
第三节 立井施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井口、井底无专职信号工、把钩工和吊盘信号工的;
2.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杂物等清理不及时或无备用照明的;
3.吊盘上未有安全设施或每班作业未备矿灯的;
4.吊盘挂坏的喇叭嘴没及时整修或固定吊盘的三个大木楔未有效使用;
5.在悬空、垂直、交岔作业危险区域无安全措施、无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的;
6.提升罐笼(吊桶)无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的;
7.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安全保护设施或遮栏的;
8.吊盘上没按规定配备主、副提专职信号工的;
9.吊盘上信号、通讯、气喇叭安全设施不齐全失效的;
10.吊盘上、腰泵房、井筒内“月牙”盘上杂物未清理干净的,吊盘上、下层盘上各孔口,吊泵排水管盖门应关闭严密而未盖严的;
11.井筒掘进遇到围岩破碎没按措施采取临时支护的,井筒掘进空帮高度超过规定的;
12.罐笼装车未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或挡车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的。
13.吊盘下大风代、大水代没有保险绳连接的。
14.乘罐人员超过规定的。
15.收伞钻不捆绑的。
16.不清罐底的。
17.信号工、把钩工、绞车司机打连勤的。
18.吊桶装碴超过安全线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立井或高空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地点,不按规定使用保险带的;
2.罐笼(吊桶)提升人与货物混装或物料长度宽度超过规定的;
3.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的;
4.吊装物件时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机擅自离岗的;
5.人员违章坐碴罐或灰罐上下的;
6.进入井棚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
7.放炮后不认真扫盘,大抓、滑模上有碴、灰块就进入井底工作面或不认真落实敲帮问顶制度的;
8.井筒上、下信号工失职造成一般事故的;
9.大抓操作司机打连勤的、大抓操作使用不合格操作线板的(长绳悬吊抓岩机);
10.打眼前不认真清底或不敲帮找掉危岩的;
11.稳绳松、摆动距离超过200mm的;
12.提升容器与吊挂设备及井筒吊盘喇叭觜间隙小于规定的;
13.主、副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14.在井棚内检修伞钻不系保险带、不穿防滑鞋、高空抛掷传递工具或物料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井架、井筒、井底平行作业且无审批有效的专项安全措施的;
2.放炮或翻碴时,没有及时打开或关闭井盖门的;
3.井底炮眼没打完,伞钻(风钻)未收钻就下运炸药,进行边打眼边装药的;
4.提升罐笼无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5.升降特殊设备或物料未制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6.高空作业地点,垂直上下同时作业的;
7.没有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8.提升和悬吊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9.提升悬吊绞车及装置部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的。
10.提升吊挂绞车检查记录不详细的,缺天的。
第四十一条 井筒提升发生蹲罐(大绳过放)重大责任事故,若没有造成人员、设备损害,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5000元,对绞车主司机罚款500~1000元,绞车副司机(监护)罚款300~5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办班安全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对信号工、把钩工罚款100~300元。
第四节 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
第四十二条 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设专人观山违章作业的;
2.抬棚不按规定架设的;
3.架棚巷道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或临时支护的;
4.炮掘架棚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装置的;
5.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无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上山施工安设导向平轮无可靠固定装置的;
6.耙斗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完整、不可靠的;
7.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的;
8.耙斗机作业前方无良好照明设施的;
9.斜巷施工移动、安装耙斗机利用耙斗主机自拉自吊的,耙斗机无防跑车装置或防跑车装置不全的;
10.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
11.施工措施及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正确指导施工的;
12.耙斗机钢丝绳打结或断丝、断股超过规定的。
13.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 ~200元。
1.耙斗机不按规定使用支撑或两侧没有护绳栏、防护网的;
2.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制作和吊挂的;
3.架棚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支护的;
4.喷浆厚度、砼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5.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定的;
6.巷道两帮墙体没按规定锚(网)就喷浆或无墙基础、赤脚大又不整改的;
7.不按爆破图表或措施规定打眼、装药放炮的;
8.锚、网、索施工质量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9. 锚喷支护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10.放炮崩倒棚子、不由外向里进行修复的;
11.棚子架设质量差(帮顶刹的不实、前倾后仰、扭斜、缺连杆或撑木等);
12.不按编制的施工顺序施工的;
13.喷浆成巷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14.出碴时,在锚杆上挂滑子或在棚梁、棚腿上挂滑子的;
15.开动耙斗机前不瞭望、不喊话、不发出警示信号的;
16.出碴与工作面平行作业时,滑轮锚桩位置与工作面距离小于10m的;
17.反上山掘进时耙斗机下导向轮滑子被碴埋着,压道梁一帮埋深不够0.5m的;
18.砌碹巷道有重缝、干缝、瞎缝超过规定,壁厚不够或充填不实的。
19.处理堵塞喷浆管时,造成喷嘴压风吹伤人的;
20.砌碹或锚(网)喷支护的巷道没按规定洒水养护的。
21.浇注混凝土时不用振动棒的。
22.浇注混凝土时出现质量事故的。
23.出现麻面,超过0.5m2的。
第四十四条 锚杆支护巷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布置和安装锚杆、锚索、或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2.锚杆螺帽不用专用工具紧固的;
3.托盘未紧贴巷壁或螺帽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网与网搭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5.锚杆与岩层面或巷道垂直轮廓线的夹角小于750度的;
6.空顶作业的。
7.工作面截锚杆的。
第四十五条 放炮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1.领取运送火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的;
2.火药与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
3.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未按规定乘车、乘罐的;
4.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
5.做炮头不在支护完整的顶板下,不离开带电体,不把雷管脚线扭结在一起的;
6.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或处理拒爆、残爆炮眼的;
7.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绳和穿警戒服的;
8.使用的电雷管,未执行导通测电阻、分组编号制度或与运输大巷轨道连接开口未使用绝缘道夹板、测试杂散电流的;
9.装药联线混乱出现反向起爆的;
10.使用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的;
11.使用延期电雷管放炮后炮烟未排净就进入工作面的;
12.放炮母线不够长,敷设接触电体,端头不扭结的;使用质量不合格爆破母线的;
13.工作面装药时在其20m范围内有干其它工作的;
14.每次爆破前,爆破工不按《规程》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15.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16.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换牌制程序化操作的;
17.放炮后剩余炸药、雷管不按规定退库的。
18.边打眼边装药的。
19.工作面装药时开动扒抖机的。
20.装残眼的。
21.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
22.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23.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
24.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
25.发爆器不规定检修、性能参数的。
第四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同一工作面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掺混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采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炮头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在残爆眼底继续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跟班队长、安检员、工班长、职工)。
第四十八条 装药前,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进行装药爆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当班放炮员、跟班队长、工班长、安检员各罚款100~300元。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的;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6.全断面分两次放炮时,当放完下部第一炮后,不按规定认真查找并处理完拒爆(残爆)炮眼,留下不安全隐患或下部炮眼反向装药的;
7.留有拒爆(瞎炮)、残爆炮眼已装药尚未爆破的炮眼,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
8.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第四十九条 违犯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私藏、私送、私带、私自买卖、丢失炸药、雷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每一发雷管、一卷炸药,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条 巷道维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没有制订维修措施或措施针对性不强的;
2.独头巷道维修时,由里向外作业的;
3.撤换支架前,未加固作业地点支架的;
4.架设或撤换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的;
5.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设备时,安全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
6.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7.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措施的或措施不落实的;
8.斜巷吊车作业,无可靠防止矿车下滑措施而作业的。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井下使用电缆(电线)、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2.防爆电气产品不按规程规定查验入井的;
3.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露芯线和接线装置缺挡板、密封圈及其它电气失爆的;
4.甩掉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电机综保的;
5.液力联轴器甩掉易熔塞和防爆片的;
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7.提升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的;
8.运输斜巷无防跑车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装置的;
9.不带电操作绞车放飞车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甩掉过流保护,用铜、铁、铅丝代替保险丝的;
2.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小件和搬迁设备的;
3.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停送电开关不指定专人看管的;
4.停止运转的开关未打到“零位”闭锁的;
5.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或检修不作记录的;
6.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7.副井口安全门信号闭锁甩掉不用,主提升系统无备用信号的;
8.绞车运输“三固定”、“四保险”、“四个四”不符合规定的;
9.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置的;
10.检修线路和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及无短路接地线的;
11.不按规定试验提升容器防坠器的;
12.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3.小绞车钢丝绳未使用专用压绳板固定在滚筒上的;
14.绞车运输(含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
15.小绞车提升不正确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绳径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
2.液力耦合器使用不合格传动介质的;
3.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4.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线不符合规定的;
5.电气开关(含小件)无标志牌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6.电气开关不上架或摆放不整齐的;
7.接地系统材质和断面不符合要求的;
8.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9.带电电缆“O”字型或“8”字型堆放的;
10.井上、下到工作面通讯设施不完善或通讯不畅的;
11.小绞车零部件不齐全以及钢丝绳碾压、磨损、断绳超规定的;
12.小绞车提升钩头不使用绳皮直接用元宝卡子打死的;
13.小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或小绞车钢丝绳不符合规定的;
14.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乘车人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15.巷道电缆不按规定设点悬吊,立井电缆不按规定设点固定的;
16.井口、地面车房、变电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的;
17.发现有人蹬、扒车不制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主要运输线路轨道、道岔有一处不合格的;
2.轨道运输地轮或巷道转弯处立轮不按规定配齐的;
3.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电,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关闭锁的;
4.2米以上(含2米)提人绞车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司机违章操作的;
5.主要斜巷运输无防跑车装置以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完好的。
6.各施工单位主、付提绞车工、变电工、压风工、井口信号工、把钩工未持证上岗的;
7、各施工单位主、付提绞车工、检修工、变电工、压风工、值班干部不按规定如实填写各种记录的。
第五十五条 把钩工、跟车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轨道运输三环链、插销、保险绳等联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斜巷车辆运行时,不制止行人的;
3.不维护人车秩序、车启动后或车未停稳有人抢上抢下不制止的;
4.车辆运送设备、物料超高、超宽、超长或捆绑不牢的;
5.斜巷运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
6.不正确使用防跑车以及跑车防护装置的;
7.罐笼装车未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的。
8.斜巷吊车不交接班的。
第五十六条 提升设备检查与维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提升容器的防坠器不按规定试验的;
2.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试验,仍继续使用的;
3.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每周、机电科长每月审查签字规定的;
4.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且不能保证安全运转检查记录不全,后备保护脱机不用的;
5.绞车动力制动、低频制动、二级制动甩掉不用的;
6.固定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的;
7.未按规定时间检查和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8.主提绞车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或关键受力部件未进行探伤的。
第五十七条 有列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井口安全门机电信号闭锁使用不当或甩掉不用或不按规定及时关闭安全门的;
2.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闯红灯的。
第五十八条 电车司机或跟车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电车司机站在车外操作,或在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2.起车不发警示信号的;
3.电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置或抱闸失灵的;
4.发现有人蹬、扒、跳车不制止的;
5.发现行人、障碍物或到拐弯、道岔处不打铃、不减速行驶的;
6.超过规定多拉矿车或顶车不连接的;
7.离车后未摘掉控制手把或未刹紧车闸的;
8.同向行车不按规定间距行驶的;
9.停车后未切断电源或控制手把不打到“零”位的;
10.运行时,使用反转控制电车制动停车的。
第五十九条 人力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擅自在运输大巷内或下坡道上放飞车的;
2.同向推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的;
3.一个人推车超过一辆的;
4.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的;
第六十条 地面供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大型设备改造、更新和单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技术措施的;
2.地面主要变电站(所),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3.变电站(所)防洪、防火、防鼠设施不完善的;
4.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放电、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的;
5.供电、通讯线路不按期巡视和维护而发生故障的;
6.高空传递工具、材料进行抛掷的;
7.开关自动跳闸后,没找出原因而恢复送电的;
8.没有采取可靠措施而接临时线的;
9.检修线路时无人监护,一人单独上杆作业的;
10.违反规定乱接临时电线(电缆)的;
11.未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避雷装置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
第六十一条 地面电(气)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电焊时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2.电焊机场地潮湿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3.机床上焊补工件的;
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没有按规定放置的;
5.氧气瓶、乙炔瓶与火源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使用漏气的割炬、焊炬工作的;
7.乙炔发生器导管冻结时,用明火烘烤的;
8.特殊焊接、切割无安全措施的。
第六十二条 锅炉及压力容器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锅炉未办“使用许可证”投入运行的主管处长和队(科)长;
2.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表失灵或不定期检验的主管队长和技术员;
3.锅炉正压运行,烧坏炉门等设备的主管队长和操作者;
4.锅炉甩掉保护运行的;
5.不进行水处理或水处理设备失效,致使锅炉严重结垢的;
6.违犯规定私自安装或私自委托安装锅炉的;
7.额定蒸发量2t/h至6t/h以下的锅炉,未装设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8.空压机未按规定装设保护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第六节 防治水与地质测量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 ~500元。
1.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
2.发现涌水异常现象,继续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不按规定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进行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的;
2.不按规定提交地质说明书、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
3.水文地质复杂、受水害威胁地段,未按规定进行水情预测预报或不及时发放预报通知书的;
4.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的;
5.不按规定校验测量仪器的;
6.导线测量或延线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7.导线测量和中腰线标定时,不按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次数进行测量的;
8.开掘巷道贯通或遇到特殊地段,不按规定发放贯通通知书或测量业务保安通知单的;
9.中腰线标定有误未及时纠正的;
10.巷道开口位置标定不按规定测量验算或标定有误的。
第七节 地面生产和建筑安装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队长罚款100元。
1.高空建筑作业地点超过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的;
2.高空建筑作业地点,垂直上下同时作业的;
3.施工现场架子搭设、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4.私自爬脚手架或提升架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佩戴本工种劳保用品的(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靴等);
2.开动电气、机械设备不执行操作规程的;
3.码垛货物违犯规定的;
4.门卫人员脱岗不负责任的;
5.出入库人员,车辆不接受检查而强行出入的;
6.仓库保管员未尽责做好“三防”工作的;
7.仓库内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烙铁、日光灯、60W以上大灯泡以及违犯《仓库防火安全规定》的;
8.无安全防护措施,进入仓库明火作业的;
9.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实行专人管理的;
10.高空或深坑作业无安全防护装置的。
第四章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
第六十七条 在生产管理中,因安排不当、指挥失误,造成工程返工,生产脱节或其它生产事故,导致停工,完不成生产计划,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报废的,对有关责任人按设备价值的5%、责任单位按20%经济损失数额比例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工程技术资料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资料丢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第七十条 在技术管理方面,由于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技术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停工、返工、停运、或工程、设备和设施报废、损坏等,对主要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不按规定质量标准和规定工艺组织生产,工程质量合格品率达不到100%,优良品率达不到80%以上的,对施工单位减发工资总额的3%,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二条 违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造成工程(产品)无法验收移交结算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情节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撤职并罚款300~500元。
第七十三条 对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不合格工程不验收、返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对施工责任单位给予按经济损失的5~10%罚款。
第五章 处 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之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1.由于地质、测量资料或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2.作业无措施或有措施不经贯彻,就决定施工造成后果的责任者;
3.不用保险绳、保险闸、多挂车数、物件梆扎不牢固或不落实三固定、四保险等规定造成跑车事故(无人身伤亡)的责任者;
4.辅设线路立杆、蹬杆作业中,不听从指挥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5.斜巷运输绞车工不送电下车的或无确定信号指示擅自操作绞车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责任者;
7.对工伤抢救无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致残的责任者。
8.造成拉循环风的责任者。
第七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2000元。
1.主要风门敞开不关,造成局部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盲巷不设置栅栏或警示标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放炮时,警戒人员脱岗的;
4.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瓦斯超限,继续组织作业的责任者;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7.锅炉操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干锅的;
8.在坑木厂、木工房等“严禁烟火”地点吸烟者。
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管理责任罚款500~1000元。
1.有严重“三违”行为,且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2.破坏监测系统、传感器、通风及安全设施或改变报警和断电值的;
3.瓦检员虚报、高值低报、空班漏检、脱岗或弄虚作假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
4.井下扒、蹬、跳车、坐皮带、私带火种入井或井下吸烟、井下拆卸矿灯的;
5.阻碍安检(监)及业务保安人员工作,对安检(监)及业务保安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肇事者;
6.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或放明炮、糊炮的;
7.未经允许,擅自拆开栅栏闯入盲巷的;
8.在井下或地面火药库、油库吸烟的,或盗窃炸药、雷管的;
9.立井断绳、掉矿车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责任者;
10.放炮时不负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重要警戒人员;
11.无证顶岗操作或指使他人无证顶岗操作,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2.在停电检修期间,未经允许擅自摘掉作业牌的,或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3.擅自脱岗或班中睡觉,造成伤亡事故的;
14.专职看风门、看风机人员脱岗造成瓦斯超限的;
15.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瓦斯即送风、送电的,或排放瓦斯“一风吹”无措施排放瓦斯、不按措施规定组织、排放瓦斯的;
16.蓄意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7.盗窃、蓄意损坏生产机械设备、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8.非放炮人员违章放炮的;
19.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没有执行远距离爆破的,或没有执行停电撤人的责任者;
20.跟班干部、放炮员、安检员、工班长没到工作面认真查找、处理瞎炮,留下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1.严重电气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2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含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七十七条 1.出现一次重伤或一起两人以上轻伤(一月两次轻伤)和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者给予挂黄牌警告(以分队为单位)。
2.挂牌警告时间 ,重伤3个月,轻伤(二人以上)2个月,瓦斯超限1个月。
3.摘牌时间到,由事故单位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由工程处组织业务科室和“六条线”前去复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摘牌。
4、在安全活动期间(百日安全赛、安全月),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加倍处罚。
第七十八条 发生死亡一人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5万元,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当班跟班干部给予撤职处分,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并免职,支部书记给予同等处分,对本单位班子其余人员各罚款500~1000元,主管业务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执行年度(季)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处文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两人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10万元,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对责任单位班子成员给予集体撤职处分,主管业务科长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按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执行年度(季)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处文件规定。
第八十条 每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工资2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留用或开除矿籍处分,当班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队长、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班子其余成员各罚款500元。发生轻伤事故,其伤及头部、脊椎、胸部造成骨折或腹腔出血的,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1万元,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当班跟班干部给予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班子成员每人罚款300元;发生其它部位骨折的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5000元;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处分,并罚款500元,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微伤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2000元,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一次发生两人以上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1万元,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当班跟班干部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队长、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追究主管业务保安责任,并执行年度(季)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处文件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扣减工资3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跟班干部给予撤职处分,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并免职,支部书记给予同等处分,责任单位班子其它成员每人罚款500元,主管业务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十二条 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扣减工资1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处分,并罚款1000元,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队长、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班子成员每人罚款300元,并追究主管业务保安责任。
第八十三条 发生工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处调度室汇报,并进行有效抢救,不汇报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300~500元,延误工伤抢救给予免职撤职或开除矿籍处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章人员由安检科登记,并参加违章学习班学习。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三违”人员无故不参加学习的,给予罚款300元,单位一人次不参加学习的,对支部书记、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凡受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半年以内,受撤职处分的一年以内,不得评先、提拔、晋升工资。
第八十六条 一年之内三次违章者,除加重处理外,当年不得评先、提拔、晋升工资。
第八十七条 业务保安科室及检查员罚款时,必须填写三联单,一份交本人,一份交工资科和财务部门,一份检查科留存。
第八十八条 职工因严重违章受到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的,必须提交处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处原下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建井一处。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工程处讨论、修改、通过,自2007年1月1日下发文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