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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建井一处生产事故追查处理规定
建井一处生产事故追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落实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完成工程处下达的生产计划,严格执行生产事故责任追查处理制度,明确生产事故责任划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生产事故的分类

    本规定中的生产事故是指不直接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即非伤亡事故,专指项目部造成影响生产工作的事故。按照影响时间,将生产事故分为四类:

    (一)一类生产事故:独立井口主要生产系统停产一个小班及以上;或者两个以上正常掘进施工工作面停掘无进尺两个圆班及以上;或者一个正常掘进施工工作面停掘无进尺三个圆班及以上。

    (二)二类生产事故:两个以上正常掘进施工工作面停掘无进尺一个圆班以上,或者一个正常掘进施工工作面停掘无进尺两个圆班。

(三)三类生产事故:一个正常掘进施工工作面停掘无进尺一个圆班。

(四)四类生产事故:正常掘进头面停工铺道移耙斗机原则上一个圆班结束;耙装机配皮带机械化作业线原则不允许停工,若需要延长皮带,则必须在一个小班内完成。探水探煤的短探施工必须当班完成,长探施工必须按照措施规定时间完成,以上施工情况必须在施工前按计划报调度室备案,超过规定时间则视为第四类生产事故。

    第二条  生产事故汇报

    (一)发生生产事故,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处调度室报告。

    (二)生产事故处理完毕后恢复生产前再次向处调度室汇报。

    (三)生产事故的汇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各项目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生产事故处理

    (一)发生一类和二类生产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牵头,根据事故原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发生三、四类生产事故,由事故项目部党政负责人根据事故原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条  生产事故追究及职责划分

    (一)发生一类和二类生产事故,由主管业务科室牵头,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组织业务人员进行追查,将追查结果报调度室备案。

    (二)发生三类和四类生产事故,由事故项目部党政负责人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将追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工程处调度室。

    (三)涉及多部门的生产事故,由工程处调度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业务人员进行追查。

    第五条  处罚

    (一)一类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党政负责人罚款5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

    (二)二类生产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党政负责人罚款4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三)三类和四类生产事故:由事故项目部党政负责人根据事故原因,结合项目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追究并报送调度室备查。

    (四)出现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事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生产事故直接责任者是指项目部施工队长、副队长、机电队长、机电副队长、运输队长、运输副队长、项目部生产经理及相关辅助生产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其它

    (一)项目部施工工作面一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二类生产事故,项目部分管生产副职在工程处月末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做检查。

    (二)项目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类生产事故,项目部行政负责人在工程处月末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做检查。

    (三)项目部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工程处下达的作业计划,项目部行政负责人在工程处月末安全生产工作会上做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