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处安全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人员安全责任落实, 推动“风险自识、隐患自治、平安自保”, 并贯彻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平〔2021〕10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特制订建井一处关于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中平(2021)10号文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第二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深化“六个坚持”,落实“四个重在”。
第三条 本通知适用各项目部(综合队)、业务科室(部门),以下统称为各单位,适用副科级以上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含副科级),具体称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
第四条 考核责任部门:建井一处检查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处长
副组长:处领导班子副职
成 员:相关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检查科,安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考核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落实考核工作。
2.战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战线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相关工作。
3.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战线组织实施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办公室职责
负责检查、督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分工
第六条 风险管控
(一)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检查科牵头各战线参与。
(二)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系统和作业地点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开展风险研判同时调整风险清单)。检查科牵头各战线参与。
(三)主要负责人组织审定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或将新增的重大风险和需要调整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补充完善到本单位《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各科室根据本专业重大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实。对应的战线负责人负责审定。
分管副职组织审定本职范围内较大风险管控措施。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四)主要负责人清楚本单位重大风险及管控措施。
分管副职清楚本职范围内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及管控措施。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五)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检查次数符合要求,检查工作符合要求。调度室落实。
分管副职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检查次数符合要求,按规定在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带班,检查工作符合要求。调度室落实。
(六)制定本单位风险清单,由各战线主管部门负责;动态调整完善本单位风险清单。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第七条 隐患治理
(一)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落实到位,治理后不存在或不重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由重大隐患整改责任战线主管部门落实,检查科监督。
(二)分管副职组织制定本职范围内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或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到位,治理后不存在或不重复出现较大事故隐患。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检查科监督。
(三)主要负责人清楚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主要内容;分管副职清楚本职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四)制定本单位隐患清单。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动态调整完善隐患清单。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五)出现应查出而未查出、应追究而未追究、应治理而未治理重大(较大)事故隐患。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检查科监督。
第八条 “五条底线”
(一)向集团上报开掘生产作业地点,每月经工程处讨论并审核后,各战线负责上报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二)开掘工作面有设计、有措施。工程科落实。
(三)工作面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后组织生产。通防科落实。
(四)工作面出现严重顶钻、夹钻、煤炮、喷孔异常信息,未落实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冒险组织生产的,未开展异常信息分析的。通防科落实,未落实停产指令冒险组织生产的。各战线主管部门落实。
(五)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通防科落实。
第九条 瓦斯管控
发生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的;发生1.5%≤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的;发生1.0%≤浓度<1.5%计划外瓦斯超限的;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通防科落实。
第十条 安全重点
(一)开掘工作面、大型设备被责令停工停产停运整改期间,继续组织生产、运行的,各战线的主管部门落实,检查科监督。
(二)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组织作业的,通防科落实。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开掘作业而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地测科落实。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涉险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一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的。
(五)出现以上四条其中之一的,按工程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直接追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落实《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平〔2021〕10号),落实不到位的,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问题单位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性质严重和造成后果的,根据问题的级别、性质、原因、情节轻重及追究分析结果,分别对负有责任的战线副总、业务保安科室正副职、项目部(综合队)党政正职、项目部(综合队)副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按照“重患必停、有患必究”的原则,重大隐患、较大隐患被下发《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的,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10000元,对重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10000元;较大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重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1000元;一般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300元。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以及对查出的较大以上隐患因治理不及时或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照集团和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若干规定,上升一个等级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平〔2021〕10号),落实到位的,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荣誉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考核奖惩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未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含风险清单、评估前评估人员培训)。
(2)每月未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系统和作业地点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开展风险研判同时调整风险清单)。
(3)未组织审定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新增的重大风险和需要调整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未补充完善到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检查次数(工作)不符合要求;分管副职对本单位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在重大风险安全生产系统、作业地点带班,检查工作不符合要求。
(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未落实到位。
(6)分管副职未组织制定本职范围内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落实到位。
(7)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清单。
(8)出现应查出而未查出、应追究而未追究、应治理而未治理重大(较大)事故隐患。
(9)向集团瞒报开掘生产作业地点。
(10)开掘工作面无设计、无措施施工。
(11)工作面未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评判不达标而组织生产。
(12)工作面出现严重顶钻、夹钻、煤炮、喷孔异常信息,未落实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冒险组织生产。
(13)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14)瓦斯管控:①发生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②发生1.5%≤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③发生1.0%≤浓度<1.5%计划外瓦斯超限。④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
(15)开掘工作面、大型设备被责令停工停产停运整改期间,继续组织生产、运行。
(16)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组织作业。
(17)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开掘作业而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部(综合队)罚款2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
(1)未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含风险清单、评估完一个月内本单位所有入井人员未培训)。
(2)未组织审定本单位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新增的重大风险和需要调整的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未补充完善到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较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重大(较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未落实到位。
(4)未制定本单位隐患清单。
(5)出现应查出而未查出、应追究而未追究、应治理而未治理重大(较大)事故隐患。
(6)开掘工作面无措施施工。
(7)工作面未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评判不达标而组织生产。
(8)工作面出现严重顶钻、夹钻、煤炮、喷孔异常信息,未落实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冒险组织生产。
(9)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10)瓦斯管控:1.发生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2.发生1.5%≤浓度<3%计划外瓦斯超限;3.发生1.0%≤浓度<1.5%计划外瓦斯超限;4.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
(11)开掘工作面、大型设备被责令停工停产停运整改期间,继续组织生产、运行。
(12)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组织作业。
(13)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开掘作业而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知》与集团下发的有关规定或文件相抵触时,以集团规定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修改、补充权属工程处。解释权归处“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
附件 《建井一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责任分工